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原重訴字,112年度,7號
TYDV,112,原重訴,7,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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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重訴字第7號
原 告 陳惠娟


陳福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源律師
被 告 梁鈞傑


王宣尹

杰宇
施奕任
羅烜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認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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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