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重訴字第7號
原 告 陳惠娟
陳福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源律師
被 告 梁鈞傑
王宣尹
施杰宇
施奕任
羅烜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認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