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18號
TYDV,111,重訴,118,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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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原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洪崇遠律師
被 告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

被 告 陳○○


陳○○

楊○○




追 加被告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




追 加被告 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佰陸拾
壹萬伍仟壹佰貳拾元,及自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股份有限公司、丁○○、丙○○應連帶給付原告貳仟壹
佰貳拾貳萬伍仟陸佰元,及自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追加被告○○○○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丁○○、乙○○應連帶給付原
告捌拾捌萬壹仟貳佰元,及自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丁○○、乙○○與追加被告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捌拾捌萬壹
仟貳佰元,及自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三、四項,如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另一被告於其給
付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六、追加被告○○○○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丁○○、丙○○應連帶給付原
告貳仟伍佰玖拾貳萬壹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一百一十一年
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被告丁○○、丙○○與追加被告甲○○應連帶給付原告貳仟伍佰玖
拾貳萬壹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本判決第六、七項,如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另一被告於其給
付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九、追加被告○○○○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丁○○、丙○○、乙○○應連帶
給付原告壹佰伍拾萬捌仟伍佰伍拾元,及自一百一十一年十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被告丁○○、丙○○、乙○○、追加被告甲○○應連帶給付原告壹佰
伍拾萬捌仟伍佰伍拾元,及自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一、本判決第九、十項,如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另一被告於其
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十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十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股份有限公司、丁○○、丙○○連帶負擔
百分之二十三,被告丁○○、丙○○、乙○○、追加被告○○○○股
份有限公司、甲○○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十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壹佰貳拾萬伍仟元為被告○○○○股份
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股份有限公司
如以參佰陸拾壹萬伍仟壹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十五、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柒佰零柒萬伍仟元為被告○○○○股份
有限公司、丁○○、丙○○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
股份有限公司、丁○○、丙○○如以貳仟壹佰貳拾貳萬伍仟陸
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十六、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以貳拾玖萬參仟元為被告丁○○、乙○○
、追加被告○○○○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丁○○、乙○○、追加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捌拾捌萬
壹仟貳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十七、本判決第四項於原告以貳拾玖萬參仟元為被告丁○○、乙○○
、追加被告甲○○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丁○○、乙○○
、追加被告甲○○如以捌拾捌萬壹仟貳佰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十八、本判決第六項於原告以捌佰陸拾肆萬元為被告丁○○、丙○○
、追加被告○○○○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丁○○、丙○○、追加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如以貳仟伍佰
玖拾貳萬壹仟伍佰玖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十九、本判決第七項於原告以捌佰陸拾肆萬元為被告丁○○、丙○○
、追加被告甲○○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丁○○、丙○○
、追加被告甲○○如以貳仟伍佰玖拾貳萬壹仟伍佰玖拾陸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二十、本判決第九項於原告以伍拾萬貳仟元為被告丁○○、丙○○、
乙○○、追加被告○○○○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丁○○、丙○○、乙○○、追加被告○○○○股份有限公司
以壹佰伍拾萬捌仟伍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二十一、本判決第十項於原告以伍拾萬貳仟元為被告丁○○、丙○○
、乙○○、追加被告甲○○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丁
○○、丙○○、乙○○、追加被告甲○○如以壹佰伍拾萬捌仟伍
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二十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
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張忠誠,嗣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判前變更為己○○,原告依前開法條規定,具狀為其聲明
承受訴訟(本院卷四第323頁),核與上開法條相符,應予
准許。
二、又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
2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所謂請求基
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共
通性或關聯性,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相當程度範
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在審理時得加以利用,俾先後兩
請求可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以避免重複審理,庶能統一
解決紛爭,用符訴訟經濟者即屬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
第47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原起訴時之聲明為「㈠被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丁○○、丙○○、乙○○
、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800,000元,及自
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本院卷一第3頁);嗣
迭經原告變更聲明,原告於111年11月29日提出民事變更聲
明暨陳報狀,變更最終聲明為「㈠被告○○○○公司給付原告7,2
00,0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公司、丁○○、丙○○、乙○○、戊○
○應連帶給付原告21,600,0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第二項應給付部
分,任一被告履行,其餘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㈣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應給付原告15,578
,53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㈤被告○○○○公司、丁○○、丙○○、乙○○、戊○○
、甲○○應連帶給付原告62,371,84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㈥第五項應給
付部分,任一被告履行,其餘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㈦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本院卷三第97-101
頁),經核原告追加被告、變更聲明部分與原訴基礎事實相
同(即原告主張被告等人交付不實文件以利驗收等行為),
所利用之證據資料具有同一性,揆諸前開說明,應予允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丁○○為被告○○○○公司之負責人,並擔任追加被告○○○○公
司之董事,為被告○○○○公司、追加被告○○○○公司之實際負責
人,綜理上開公司之業務;被告丙○○、乙○○均係被告○○○○公
司、追加被告○○○○公司之董事,負責執行上開公司之業務;
追加被告甲○○則係被告○○○○公司、追加被告○○○○公司之會計
,負責上開公司之財務及出納事務。被告丁○○、丙○○、乙○○
、戊○○及追加被告甲○○明知原告係國防科技研發機構,從事
國防科技、主要武器裝備之研究發展暨生產製造,亦明知原
告對外採購之相關軍事武器料件,皆規定原產地不得為中國
大陸,得標廠商若以贗品交付,並偽造不實之原廠證明,原
告將予以解約究責,被告、追加被告等人卻貪圖鉅額價差,
交付不實文書資料予原告,讓原告陷於錯誤,錯信被告、追
加被告等人交付之產品符合契約要求,給付被告、追加被告
等人採購契約所約定之款項,分如下述:
 ⒈原告於107年11月間,以1次開標、分3批下訂採購之方式,辦
理附件一編號1所示之線性積體電路等294項採購案(主契約
案號0000000000000-00),被告丁○○以追加被告○○○○公司名
義投標,並由被告乙○○擔任標案承辦人,以28,700,000元得
標,原告與追加被告○○○○公司於107年11月28日簽約(下稱
系爭線性積體電路標案),該合約約定追加被告○○○○公司交
付之產品規格,應符合契約採購明細表所示符合美軍標準之
軍規型號,產品原產地不得為中國大陸,嗣原告於108年5月
28日,以訂單標號000000000-00向追加被告○○○○公司下第1
批訂購單計294項(即主約全部項目),惟被告丁○○、乙○○
卻以低價向中國大陸人士肖○○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STEVEN
採購該標案附件一編號1「標的」欄所示之線性積體電路,
中國大陸經香港運輸抵臺,被告丁○○並指示追加被告甲○○
以追加被告○○○○公司於其他購案中,向美國原廠TEXAS INST
RUMENTS(即德州儀器公司)取得之原廠證明,更改原廠證
明之型號、品名、數量及日期等欄位(共7紙),再由被告
乙○○交貨時,持上開變造之原廠證明交由原告之採購部門辦
理會驗,使原告之驗收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上開交付之線性
積體電路為美國原廠TEXAS INSTRUMENTS公司所生產,原告
並於109年6月8日核定完成結算驗收,支付如附件一編號1所
示之貨款。
 ⒉原告於108年9月16日,依系爭線性積體電路標案以訂單編號Y
U090001P-CS,向追加被告○○○○公司下第2批訂購單(即主契
約案號0000000000000-00第1項等共71項),而追加被告○○○○
公司所交付之產品規格亦應符合契約採購明細表所示之美軍
標準軍規型號,產品原產地不得為中國大陸,然被告丁○○、
乙○○卻以上開相同模式,先以低價向肖○○、STEVEN採購該標
案如附件一編號2「標的」欄所示之線性積體電路,從中國
大陸經香港運輸抵臺,被告丁○○並指示追加被告甲○○以追加
被告○○○○公司於其他購案中,向美國原廠TEXAS INSTRUMENT
S取得之原廠證明,更改原廠證明之型號、品名、數量及日
期等欄位(共9紙),再由被告乙○○交貨時,持前開變造之
原廠證明交由原告之採購部門辦理會驗,使原告之驗收人員
陷於錯誤,誤認上開交付之線性積體電路為美國原廠TEXAS
INSTRUMENTS公司所生產,原告並於110年4月29日核定完成
結算驗收,支付如附件一編號2所示之貨款。
 ⒊原告於109年7月8日,依系爭線性積體電路標案以訂單編號00
0000000-00向追加被告○○○○公司下第3批訂購單(即主契約
案號0000000000000-00第9項等共54項),而追加被告○○○○公
司所交付之產品規格須符合契約採購明細表所示之美軍標準
軍規型號,產品原產地亦不得為中國大陸,被告丁○○、乙○○
卻仍以上開相同模式,先以低價向肖○○、STEVEN採購該標案
如附件一編號3「標的」欄所示之線性積體電路,從中國大
陸經香港運輸抵臺,被告丁○○指示追加被告甲○○以追加被告
○○○○公司於其他購案中,向美國原廠TEXAS INSTRUMENTS取
得之原廠證明,更改原廠證明之型號、品名、數量及日期等
欄位(共7紙),再由被告乙○○交貨時,持前開變造之原廠
證明交由原告之採購部門辦理會驗,使原告之驗收人員陷於
錯誤,誤認上開交付之線性積體電路為美國原廠TEXAS INST
RUMENTS公司所生產,並由被告乙○○於110年7月22日出席進
行會驗,然因原告未就該採購案核定完成結算驗收,故尚未
支付附件一編號3之貨款予追加被告○○○○公司。
 ⒋原告於108年4月間,辦理契約案號0000000000000-00之採購
案(電容等27項【含矽控整流器JANTX2N690之需求600個】)
,被告丁○○以追加被告○○○○公司之名義投標,並由被告丙○○
擔任承辦人,被告丙○○於108年4月22日出席開標會議,追加
被告○○○○公司以總決標金額12,096,000元得標,原告與追加
被告○○○○公司並於108年4月29日簽約,合約約定追加被告○○
○○公司交付之產品規格應符合採購明細表所示符合美軍標準
之軍規件號,產品原產地不得為中國大陸,被告丁○○、丙○○
明知採購案中軍規件號JANTX2N690之矽控整流器600個,全
球僅美國原廠Semitronics Corporation生產製造,被告丁○
○、丙○○為獲取鉅額價差,僅向Semitronics Corporation
買軍規件號JANTX2N690之矽控整流器86個,以其中84個Semi
tronics Corporation製造之矽控整流器作為第1批交付之貨
品,由原告辦理驗收通過後,再於108年11月18日向中國大
陸浙江省柳晶整流器有限公司(下稱柳晶整流器公司),以
每個矽控整流器人民幣16、17元之價格採購後,從中國大
經過香港地區運輸來臺,甚以噴印機將柳晶整流器公司生產
之矽控整流器,自行噴印偽造「SES JTX2N0000000」字樣,
藉此冒充為Semitronics Corporation所生產製造軍件規號J
ANTX2N690之矽控整流器,被告丁○○另指示追加被告甲○○製
作內容為「追加被告○○○○公司所交付產品非中國大陸」之不
實產地切結書,及516個矽控整流器係美國生產之不實製造
日期、產地清單後,由被告丙○○於108年11月20日,將上開5
16個實係由柳晶整流器公司製造之劣質矽控整流器,冒充為
原廠Semitronics Corporation產品,連同上開內容不實之
文件,交予原告辦理驗收,讓原告之驗收人員陷於錯誤,誤
認上開516個由柳晶整流器公司生產之矽控整流器,確為美
國原廠Semitronics Corporation生產,並於108年10月29日
、109年2月24日核定完成結算驗收,先後支付如附件一編號
4所示之貨款予追加被告○○○○公司。
 ⒌原告於108年4月間,辦理契約案號0000000000000-00繞線功
率型固定電阻器等11項採購案,被告丁○○以追加被告○○○○公
司名義投標,並由被告丙○○擔任標案承辦人,被告丙○○於10
8年4月25日出席開標會議,並以1,469,900元得標,原告與
追加被告○○○○公司於108年5月2日簽約,合約約定追加被告○
○○○公司所交付之產品規格應符合契約採購明細表所示之美
軍標準軍規型號,產品原產地不得為中國大陸,部分品項並
指定須美國原廠TEXAS INSTRUMENTS公司所生產,然被告丁○
○、丙○○卻先以低價向肖○○、STEVEN採購該標案如附件一編
號5「標的」欄所示之積體電路,從中國大陸經香港運輸抵
臺,被告丁○○另指示追加被告甲○○以追加被告○○○○公司於其
他購案中,向美國原廠TEXAS INSTRUMENTS公司取得之原廠
證明,更改原廠證明之型號、品名、數量及日期等欄位(共
2紙),再由被告丙○○交貨時,持原廠證明交由原告之採購
部門辦理驗收,使原告之驗收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上開交付
之積體電路確為美國原廠TEXAS INSTRUMENTS公司所生產,
並於109年1月17日核定完成結算驗收,支付如附件一編號5
所示之貨款予追加被告○○○○公司。
 ⒍原告於108年8月間,以1次開標,分2批下訂採購之方式,辦
立主契約案號0000000000000-00所示之二極體採購案,被告
丁○○以追加被告○○○○公司名義投標,並由被告丙○○擔任該標
案承辦人,被告丙○○於108年8月27日出席開標會議,並以7,
061,880元得標,原告與追加被告○○○○公司於108年9月3日簽
約,合約約定追加被告○○○○公司交付之二極體產品規格,應
符合契約採購明細表所示美軍標準之軍規件號JAXTX1N186,
每個2極體單價890元,且產品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原告
於108年11月21日,以訂單編號000000000-00向追加被告○○○
○公司下第1次訂購單,採購數量為2,000個二極體,然被告
丁○○、丙○○卻於108年11月16日,以單價人民幣14元之低價
,向柳晶整流器公司採購劣質二極體,從中國大陸經香港地
區運輸來臺後,以噴印機將柳晶整流器公司生產之二極體,
自行噴印偽造「JX1N0000 0000 CDWR」字樣,冒充為美國原
Microsemi公司(美高森美公司)所生產製造軍規件號JAN
TX1N1186之二極體,被告丁○○並指示追加被告甲○○以追加被
告○○○○公司於其他採購案中,向美國原廠Microsemi公司所
取得之原廠證明,修改上載之型號、品名、數量及日期等欄
位,變造如附件一編號6「標的」欄所示產品之原廠證明,
再由被告丙○○於交貨時,交由原告採購部門辦理驗收,使原
告不知情之驗收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追加被告○○○○公司交付
之二極體確為原廠公司所生產,於109年3月30日核定完成結
算驗收,並交付附件一編號6所示之貨款予追加被告○○○○公
司。
 ⒎原告於109年5月5日,依上開二極體採購案,以訂單編號0000
0000-00向追加被告○○○○公司下第2次訂購單,採購數量為4,
400個二極體,被告丁○○、丙○○則再次向柳晶整流器公司以
低價採購劣質二極體,從中國大陸經香港運輸來臺後,以噴
印機將柳晶整流器公司生產之二極體,自行噴印偽造「JX1N
0000 0000 CDWR」,藉此冒充為美國原廠Microsemi公司所
生產製造軍規件號JANTX1N1186之二極體,被告丁○○並指示
追加被告甲○○以追加被告○○○○公司於其他採購案中,自美國
原廠Microsemi公司所取得之原廠證明,修改上載之型號、
品名、數量及日期等欄位,變造附件一編號7「標的」欄所
示產品之原廠證明,再由被告丙○○於交貨時,交由原告採購
部門之人員辦理驗收,使原告不知情之驗收人員陷於錯誤,
誤認追加被告○○○○公司交付之二極體為原廠公司所生產,於
109年12月2日核定完成結算驗收,交付附件一編號7所示之
貨款予追加被告○○○○公司。
 ⒏原告於108年10月間,辦理電晶體等70項採購案,該標案分2
組辦理招標,就第1組電晶體等39項採購案(契約案號00000
000000000-00),被告丁○○以追加被告○○○○公司名義投標,
被告乙○○、丙○○共同擔任標案承辦人,由被告乙○○於108年1
0月17日出席開標會議,並以4,154,500元得標,原告與追加
被告○○○○公司於同日簽約,合約約定追加被告○○○○公司交付
之產品規格,應符合契約採購明細表所示之美軍標準軍規件
號,產品原產地不得為中國大陸,分4批交貨;然被告丁○○
、乙○○及丙○○先以低價向肖○○、STEVEN採購該標案如附件一
編號8「標的」欄所示之電晶體150個,從中國大陸經香港地
區運輸抵臺,被告丁○○指示追加被告甲○○以追加被告○○○○公
司於其他購案中,向美國原廠Microsemi公司取得之原廠證
明,更改原廠證明之型號、品名、數量及日期等欄位,變造
附件一編號8所示電晶體之原廠證明,使原告不知情之驗收
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追加被告○○○○公司所交付之電晶體,確
為美國原廠Microsemi公司所生產,原告分別於109年7月13
日(第1批)、109年10月5日(第2批延後交付)及109年9月
30日(第3批、第4批)核定完成結算驗收,先後支付如附件
一編號8所示之貨款予追加被告○○○○公司。
 ⒐原告於109年2月間,辦理契約案號YC00000000PE-CS所示之表
面黏焊磁珠等62項採購案,被告丁○○以追加被告○○○○公司投
標,由被告丙○○擔任該標案承辦人,被告丙○○於109年2月11
日出席開標會議,並以12,240,000元得標,兩造於109年2月
18日簽約,合約約定追加被告○○○○公司交付之產品規格應符
合契約採購明細表所示之美軍標準軍規件號,產品原產地不
得為中國大陸;然被告丁○○、丙○○仍以低價向肖○○、STEVEN
採購該標案如附件一編號9「標的」欄所示之產品,並從中
國大陸經香港地區運輸抵臺,被告丁○○指示追加被告甲○○以
追加被告○○○○公司於其他購案中,向美國原廠TEXAS INSTRU
MENTS公司取得之原廠證明,更改原廠證明之型號、品名、
數量及日期等欄位,變造附件一編號9所示產品之原廠證明
,再由被告丙○○於交貨時,交予原告採購部門之辦理人員,
使原告不知情之驗收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追加被告○○○○公司
所交付之「介面積體電路」、「放大器」及「電源監視器」
等產品,為美國原廠TEXAS INSTRUMENTS公司所生產,原告
於109年12月4日核定完成結算驗收,支付附件一編號9所示
之貨款予追加被告○○○○公司。
 ⒑原告於109年3月間,辦理契約案號0000000000000-00所示之
線性積體電路等66項採購案,被告丁○○以追加被告○○○○公司
名義投標,被告乙○○、丙○○共同擔任承辦人,由被告乙○○於
109年3月24日出席開標會議,並以5,520,000元得標,原告
與追加被告○○○○公司於109年3月31日簽約,合約約定追加被
告○○○○公司交付之產品規格,應符合契約採購明細表所示之
美軍標準軍規件號,產品原產地不得為中國大陸;被告丁○○
、乙○○及丙○○卻先以低價向肖○○、STEVEN採購該標案如附件
一編號10「標的」欄所示之產品,從中國大陸經香港運地區
輸抵臺,被告丁○○指示追加被告甲○○以追加被告○○○○公司於
其他購案中,向美國原廠TEXAS INSTRUMENTS公司取得之原
廠證明,更改原廠證明之型號、品名、數量及日期等欄位,
變造附件一編號10所示產品之原廠證明,再由被告乙○○、丙
○○於交貨時,交予原告採購部門之辦理人員,使原告不知情
之驗收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追加被告○○○○公司所交付之線性
積體電路,為美國原廠TEXAS INSTRUMENTS公司所生產,原
告並於110年3月8日核定完成結算驗收,支付附件一編號10
所示之貨款予追加被告○○○○公司。
 ⒒原告於109年6月間,辦理契約案號0000000000000-00圓型接
頭等6項採購案,被告丁○○以追加被告○○○○公司名義投標,
並由被告丙○○擔任標案承辦人,被告丙○○於109年6月4日出
席開標會議,並以8,900,000元得標,原告與追加被告○○○○
公司於109年6月11日簽約,合約約定追加被告○○○○公司交付
之產品規格應符合契約採購明細表所示之美軍標準軍規件號
,產品原產地不得為中國大陸;然被告丁○○、丙○○先以低價
向肖○○、STEVEN採購該標案如附件一編號11「標的」欄所示
之產品,從中國大陸經香港運輸抵臺,被告丁○○復指示追加
被告甲○○以追加被告○○○○公司於其他購案中,向美國原廠Mi
crosemi公司取得之原廠證明,更改原廠證明之型號、品名
、數量及日期等欄位,變造附件一編號11所示產品之原廠證
明,再由被告丙○○於交貨時,交予原告採購部門之辦理人員
,使原告不知情之驗收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追加被告○○○○公
司所交付之「整流二極體」、「二極體」等產品,為美國Mi
crosemi公司所生產,原告於110年4月22日結算驗收,且因
該採購品項無法核發免稅文件而調高價額,共支付9,345,00
0元予追加被告○○○○公司。
 ⒓原告前於109年8月26日,以招標方式對外進行採購「矽控整
流器等1項(0000000000000-00)」,經被告○○○○公司得標後
,原告與被告○○○○公司於109年9月2日簽立採購契約,該採
購契約約定被告昂神公司分別須於109年11月6日交付960個
、110年2月1日交付1,200個、111年1月31日交付630個、112
年1月31日交付630個及113年1月31日交付450個矽控整流器
,又為避免被告○○○○公司交付之產品有品質不良或軍品規格
外洩而影響國防安全等問題,採購契約履約標的之第2條第3
項乃約定「案內標的物(含零組件)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
。案內標的物製造日期須為各批實際交貨日前三年內生產者
。」、於契約附件中亦有提及【案內如有禁止使用大陸製品
(含零組件)限制者,交貨時並應檢附「非大陸製品(含零組
件)切結書」】。
 ⑴被告○○○○公司於109年11月19日交付第1批產品960個,原告曾
於109年11月23日通知被告○○○○公司將進行會同驗收,並於1
09年11月30日會同被告○○○○公司之代表人員即被告丙○○進行
驗收;被告昂神公司於110年2月1日交付第2批產品1,200個
,原告於110年2月2日通知安排會同驗收,並於110年2月5日
會同被告○○○○公司之代表人員即被告戊○○進行驗收;被告○○
○○公司另於110年5月28日交付第3批產品630個,原告於110
年6月1日通知安排會同驗收,並於110年6月9日會同被告○○○
○公司之代表人員即被告丙○○進行驗收。原告就被告○○○○公
司上開交付之產品進行驗收時,因原告僅能就被告○○○○公司
交付之產品,以美軍所訂規範、美國原廠所公布之資料與現
有機台能力進行測試,再檢視被告○○○○公司及其代表人員於
辦理驗收過程中,所提交之文件,原告實無從確認被告○○○○
公司是否確係向美國原廠公司進行採購,亦無法現場判斷被
告○○○○公司所提供之驗收文件,是否有偽造、變造等節存在
,故原告辦理會同驗收後,就被告○○○○公司所交付之第1批
、第2批產品已完成驗收,並交付貨款,給付金額共計如附
表一編號12所示。
 ⑵原告於辦理上開採購產品之過程中,曾接獲檢舉稱被告○○○○
公司所提供產品之產地有疑義,原告為求慎重,故於109年1
1月23日,即通知被告○○○○公司應於109年11月30日一同辦理
會驗,並由被告丙○○代表被告○○○○公司到場,被告丙○○當場
提供原產地證明、原廠製造日期證明、品質保證書、案內零
組件之產地非大陸地區切結書,經原告現場檢視上開文件,
並就儀器效能進行驗收後,同意就被告○○○○公司提供之第1
批產品予以驗收;原告另於110年2月2日通知被告○○○○公司
,於110年2月5日一同辦理會驗,該次會驗係由被告戊○○代
表被告○○○○公司到場,被告戊○○亦當場提供原產地證明、原
廠製造日期證明、品質保證書、案內零組件之產地非大陸地
區切結書,原告現場檢視被告○○○○公司所提供之上開文件,
並就儀器效能進行驗收後,同意就第2批產品予以驗收;原
告另就被告○○○○公司於110年5月28日所交付之第三批產品,
於110年6月1日通知被告○○○○公司,於110年6月9日一同辦理
會驗,該次會驗係由被告丙○○代表被告○○○○公司出席,被告
丙○○當場提供原產地證明、原廠製造日期證明、品質保證書
、案內零組件之產地非大陸地區切結書,經原告現場檢視後
,同意完成儀器之驗收,原告因被告○○○○公司、丙○○及戊○○
提供上開不實資料後,始為會驗無異常、予以同意驗收之結
果,並給付第1批、第2批之貨款。
 ⑶原告嗣透過我國其他單位與該產品之原廠即美國Semitronics
公司取得聯繫,確認被告○○○○公司提供予原告之第1批至第3
批產品,是否確實係由美國原廠公司所出產,惟該原廠公司
卻回覆原告該次產品生產批號僅有生產419個,且上開被告
所提供之文件亦非原廠公司所提供,產品標示之印刷、字體
皆與原廠不同,況美國原廠既僅有生產419個之產品,被告○
○○○公司豈會能交付原告上開第1批、第2批及第3批產品(合
計共2,790個),顯然被告昂神公司所交付之產品即非原廠
美國Semitronics公司所生產。
 ㈡被告、追加被告等人於上開契約之採購過程中,就原告辦理
驗收過程所需提供之原產地證明、原廠製造日期證明等文件
,以竄改、偽造等方式變造文件,以提供不實之文件使原告
驗收人員陷於錯誤,因而辦理驗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且被告、追加被告等人藉由提供不實文
件,使原告陷於錯誤,因而完成驗收,原告並交付附件一編
號1至12所示之貨款,原告已發函解除兩造間所成立之各採
購契約,依契約第18條第1款第6目之約定、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259條之規定,兩造上開採購契約既已解除,原
告自可向被告、追加被告等人請求返還已向原告所領取之貨
款。再者,被告戊○○、丁○○、丙○○、乙○○既分別為追加被告
○○○○公司之負責人、董事,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被
告戊○○為追加被告○○○○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
之規定,被告丁○○、丙○○、乙○○於執行業務之範圍內,亦為
追加被告○○○○公司之負責人,故依公司法第23條之規定,被
告戊○○、丁○○、丙○○與乙○○自應與追加被告○○○○公司同負連
帶賠償之責。
 ㈢另依上開採購契約第19條第2款第2目之約定,兩造所涉及共
計12案契約之契約總價如附件一所示,原告得請求被告、追
加被告等人上開契約總計百分之20之懲罰性違約金。為此,
爰依兩造間所成立之採購契約第18條第1款第6目、第19條第
2款第2目之約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民法
第259條、公司法第23條等規定,提起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變更後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雖主張受有附件一「總計」欄所示之損害,然原告對於
追加被告○○○○公司尚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已屆期貨款未給付之
債務,原告亦尚未退還被告○○○○公司、追加被告○○○○公司如
附表三所示之保固金與履保金予被告○○○○公司、追加被告○○
○○公司,故被告○○○○公司、追加被告○○○○公司就附表二、附
表三所示之金額,均主張抵銷抗辯。況倘原告主張全部解除
附件一所示之契約,原告亦負有返還已驗收交付之採購產品
予被告○○○○公司、追加被告○○○○公司之義務,被告○○○○公司
、追加被告○○○○公司就此部分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㈡另被告戊○○僅係追加被告○○○○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並非
追加被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並未介入公司之實際營
運,追加被告○○○○公司之經營,實均由其配偶即被告丁○○負
責,縱被告戊○○曾於110年2月25日一同至現場辦理會驗,被
告戊○○亦僅係陪同被告丙○○至現場處理,被告戊○○單純出席
會驗之舉,並不構成侵權行為,況驗收文件亦非被告戊○○所
製作,被告戊○○並不知悉驗收文件有何不實之情形,被告戊
○○自無共同侵權行為之事實,並非共同侵權行為人,毋庸就
原告所受之損害負連帶侵權行為責任,且被告戊○○並未執行
附件一編號12所示之業務,亦無庸依公司法第23條之規定負
損害賠償責任。
 ㈢再者,原告雖主張解除附件一編號1至12所示之「全部契約」
,惟除附件一編號6、7、12之契約採購項目為單一品項且涉
及偽造文書行為外,其餘之契約採購之項目均非單一品項,
且有涉及偽造文書之行為,亦僅係該契約採購眾多項目中之
一小部分,採購契約之其他項目均經原告驗收合格,被告、
追加被告等人亦完成產品之交付,交付之產品甚至已逾保固
期限,各該項目之採購品均為獨立之項目,各別交付並驗收
計價,原告主張得解除全部採購契約,顯不合理,且兩造以
往就合約中有多筆採購項目之情形,若僅有其中少數項目違
約不合格者,亦係僅針對該違約不合格之部分解除契約,並
非解除全部之契約,且應以解約部分之金額,作為懲罰性違
約金計算之基礎,而非以採購契約「全部」之金額作為計算
基礎。
 ㈣縱被告○○○○公司、追加被告○○○○公司就附件一所示之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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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