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50號
原 告 曹瑞蓮
訴訟代理人 陳智勇律師
被 告 梁氏秋莊
訴訟代理人 周易律師
周岳律師
被 告 鼎藏晶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忠翰
訴訟代理人 楊富淞律師
被 告 陳珮妤
邢宇得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28日上午11時,在
本院第4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於民國113年9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經核尚有應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
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