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0年度,12號
TYDV,110,家繼訴,12,2024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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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
原 告 張許如涵
張睿騏
張華鈞
張姵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複 代理人 江宗恆律師
楊中岳律師
被 告 張永
張頴馨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芝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三中關於被告「張穎馨」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頴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 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 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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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