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799號
TYDM,113,附民,1799,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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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99號
原 告 徐月蓮 住屏東縣○○市○○○路00巷00弄00號 被
魏和鈞(原名魏宏盛)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9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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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