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棋森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張棋森因偽造文書等案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000年00 月00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八法庭行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