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緯倫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緯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緯倫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暨裁定應執行刑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2
月,於民國105年3月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各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5491號
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
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549
0號)各1份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
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