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翁錦本
受 刑 人 翁紀鵬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錦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紀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 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翁錦本出具現金保證 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翁紀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 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翁錦本出具現金 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 48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桃園地檢署收受訴訟案 款通知各1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 請人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及自行依 其住所傳喚到案執行,惟均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經聲 請人囑託新北地檢署2次拘提均未果,且受刑人亦未在監或 在押等節,有桃園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新北地檢署執 行傳票送達證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 告書、查訪紀錄表、受刑人在監在押紀錄表、受刑人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及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另經聲請 人囑託新北地檢署及自行依具保人住、居所傳喚具保人帶同
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亦均未偕同受刑人到案 執行乙情,亦有桃園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新北地檢署 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具保人 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可憑。是依卷內證據顯示,足認受刑人 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