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袁家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1
12年度桃簡字第247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951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
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原定宣示判決日期,延展至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 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在 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 ,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 ,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3條、第64條定有明文 。是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 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事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進行宣 示判決者,依上開規定,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 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 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論參考)。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上午9時29 分宣判;因參與合議審判之法官有疾病因素,致無法如期宣 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耗費及當事人之奔波勞頓之不便 ,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 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涵憶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