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3年度,2462號
TYDM,113,桃簡,2462,202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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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2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CONG CHINH(中文名:陳公正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29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TRAN CONG CHINH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TRAN CONG CHINH前已 經我國遣送出境,明知外國人士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我國國 境,仍為求賺取報酬,非法偷渡入境,危害國境安全及出入 境移民管理之正確性,惟考量其無前科紀錄之素行(見卷附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 衡其犯罪目的、動機、手段及情節,暨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 程度、職業為打零工、家境勉持之經濟生活狀況(見偵卷第 1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又被告為越南籍人士,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 列印資料附卷可佐,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考量其本 案係以偷渡之非法方式未經許可入境,漠視我國邊境管制, 顯乏遵循我國法律規範之意識,於我國境內亦無固定住居所 ,本院認其不宜繼續居留,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予宣告 其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珮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宜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境)處分而出國(境)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受禁止出國(境)處分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持用偽造或變造之非我國護照或旅行證件,並接受出國(境 )證照查驗。
二、冒用或持冒用身分申請之非我國護照或旅行證件,並接受出 國(境)證照查驗。
冒用或持冒用身分申請之非我國護照或旅行證件,並接受出國(境)證照查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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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