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9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倪良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76
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十八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被告倪良輝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 本院於113年9月18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審理。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 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