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3年度,846號
TYDM,113,審簡,846,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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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8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理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44448號),被告於偵訊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呂理億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補充並更正如下外,餘
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⑴證據部分補充: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涉嫌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自願受採
尿同意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2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⑵關於刑之加重,查被告前於①民國10
9年間因妨害自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83
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復於②110年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桃交簡字
第15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揭①②罪刑經本院以1
12年度聲字第2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於民國
112年5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惟經本院審酌
被告該累犯與本案所犯持有第三級毒品逾量之罪質不同,犯
罪情節、動機、目的、手段均有異,尚難認其本件犯行有惡
性重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裁量後,不加重其最低法定本刑。⑶審酌被告明
知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為毒品,極易成癮且戕害自己及他人身
心健康甚鉅,竟未經許可而無故持有本件毒品、衡以被告年
輕輕竟持有本件毒品之種類及包數甚多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沒收:
 ㈠按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為第



三級毒品,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 收銷燬之查獲第一、二級毒品,而同條項中段所定查獲之第 三、四級毒品沒入銷燬之規定,乃屬行政罰之性質,僅能由 查獲機關以行政處分之「沒入銷燬」程序處理,而非由法院 諭知「沒收銷燬」。行為人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 毒品之行為,既已構成刑事犯罪,該第三級毒品即屬不受法 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沒收違禁物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查被告持有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經送驗結果, 所含之第三級毒品數量合計已逾純質淨重5公克,此有本判 決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考,業如前述, 其所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明文規定處罰之 犯罪行為,故而上開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持有 之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 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 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 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至其餘扣案 之被告之手機2支,顯與本案無關,不得於本件宣告沒收。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 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 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珮華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數量 檢出成分 鑑驗報告 1 毒品咖啡包(編號5) 99包(驗前總毛重558.88公克、驗前總淨重432.16公克)。 ⑴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4%,驗前總純質淨重17.28公克) ⑵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112年10月17日刑理字第1126038914號鑑定書 2 毒品咖啡包(編號2) 46包(驗前總毛重258.28公克、驗前總淨重202.16公克)。 ⑴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3%,驗前總純質淨重6.06公克) ⑵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3 毒品咖啡包(編號3) 7包(驗前總毛重33.39公克、驗前總淨重24.64公克)。 ⑴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2%,驗前總純質淨重0.49公克) ⑵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4 毒品咖啡包(編號2、6) 2包(驗前總毛重5.23公克、驗前總淨重2.51公克)。 ⑴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4%,驗前總純質淨重0.10公克) ⑵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5 白色細結晶(編號1) 1袋(淨重0.1510公克)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餘重0.1505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44448號  被   告 呂理億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理億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 度聲字第26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於民 國112年5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明知愷 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均係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未 經許可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非法持有第三 級毒品逾量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6月間某日,在桃園市○ ○區○○路00號「凱悅KTV桃園店」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黑魚」之男子購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並自斯時起 即無故持有之。嗣為警於112年9月6日11時20分許許,持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桃園市○○區○○路000巷00 號呂理億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 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理億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以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搜索票影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內政 部警政署112年10月17日刑理字第1126038914號鑑定書、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 定書各1份附卷供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堪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被告同時持有如附表所 示之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等第三級毒品,其毒品之品項雖有區別,然於法律評價之意 義皆屬第三級毒品,其同時持有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所造 成之法益風險仍屬同一,屬同罪名,要無一行為而觸犯「數 罪名」之情形,即無想像競合之適用,自僅構成單純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一罪。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 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1份存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明定。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 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定。然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 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 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從而,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 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 燬之範圍,則被告所持有之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 ,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是以,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 甲基卡西酮,均屬違禁物,除因鑑驗用罄者外,均請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 因與殘留其上之毒品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請與所 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
四、至報告意旨認本案被告所為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嫌。惟查,被告於警 詢及偵查中均否認有販賣扣案毒品之意,且本件除查得扣案 毒品外,並未查獲被告曾經販賣毒品予何人,或有何人指證 欲向或曾向被告購買毒品之具體事證,復未有其他客觀事證 可認被告確有販賣扣案毒品之意圖,自難僅以被告持有扣案 毒品,即遽認其存有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意圖,惟此部分倘成 立犯罪,因與前揭提起公訴之部分基本事實同一,為起訴效 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6  日               檢察官 盧奕勲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恩所犯法條(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鑑定出處 1 毒品咖啡包99包(均為黃/黑/白色包裝) (1) 檢出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 純  度:4% 總純質淨重:17.28公克 (2) 檢出成分: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純  度:不明 純質淨重:微量 內政部警政署112年10月17日刑理字第1126038914號鑑定書 2 毒品咖啡包46包(均為橘/黃/黑/白色包裝) (1) 檢出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 純  度:3% 總純質淨重:6.06公克 (2) 檢出成分: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純  度:不明 純質淨重:微量 內政部警政署112年10月17日刑理字第1126038914號鑑定書 3 毒品咖啡包7包(均為橘/黑/白色包裝) (1) 檢出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 純  度:2% 總純質淨重:0.49公克 (2) 檢出成分: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純  度:不明 純質淨重:微量 內政部警政署112年10月17日刑理字第1126038914號鑑定書 4 毒品咖啡包2包(均為白/深褐/黑色包裝) (1) 檢出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 純  度:4% 總純質淨重:0.10公克 (2) 檢出成分: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純  度:不明 純質淨重:微量 內政部警政署112年10月17日刑理字第1126038914號鑑定書 5 白色細結晶1袋 檢出成分:愷他命 純質淨重:0.1510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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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