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原附民字,113年度,89號
TYDM,113,審原附民,89,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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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原附民字第89號
附民原告 黃碧君
附民被告 李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0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鍾慧婷部分
已調解成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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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