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985號
TYDM,113,單禁沒,985,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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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偉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
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
,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條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被告經觀察、勒戒後釋放出所,後經檢察官以112年
度撤緩毒偵字第245號、246號不起訴處分,有前案卷宗及不
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而被告於本案遭查扣之毒品,經
送鑑定結果,確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
務中心109年10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聲請書
誤載為航毒藥鑑字應為更正)等資料附卷可稽(見109年度
毒偵字6646號卷第46頁、第125頁),是如附表所示之扣案
毒品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沒收銷燬。另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既係用於包
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因其上所沾黏
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
燬;而因送鑑用磬之部分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
燬之宣告。本件聲請為正當,而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名稱、數量 重量 甲基安非他命1包 淨重0.14公克,驗餘淨重0.1398公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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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