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939號
TYDM,113,單禁沒,939,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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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飛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飛憲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3545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違禁物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包,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
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
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之犯罪
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經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
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
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應予沒收銷燬,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另得諭知沒
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
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
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最高法院
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陳飛憲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3545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所扣案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送驗淨重:0.3210公克,驗餘淨重:0.2986
公克),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9月11日草療鑑字
第1030800288號鑑驗書附卷足憑,是該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
而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自應准許。盛裝上開
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
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
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保管字號 一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送驗淨重:0.3210公克,驗餘淨重:0.2986公克) 104年安字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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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