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13年度,86號
TYDM,113,原易,86,202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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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易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宸安(原名王志翔




選任辯護人 張運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1263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王宸安於113年4月26日晚 間9時24分許,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未經告訴人吳采玲之 同意,侵入告訴人之住處(地址詳卷),經告訴人發現乃要 求被告離開,詎被告受退去之要求後,竟拒絕離開而仍留滯 該處,告訴人乃報警處理,而當場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前開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 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居罪,依同法 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調解 成立,故告訴人於113年8月6日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調 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哲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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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