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601號
原 告 謝青峰
被 告 邱新翔
(原名邱秉賢) 0○○○○○○○執行,借提桃園監獄)
藍毓翎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52號),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
㈠查原告因被告2人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觀
諸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375號起訴書所載
,被告2人遭起訴之範圍為起訴書事實欄二、(即起訴書附
表五)之犯罪事實,而原告係起訴書事實欄一、(即起訴書
附表一)之被害人,則原告非因被告2人之犯罪而受損害之
人,原告自不得對被告2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故依上
開規定,原告對被告2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
自應駁回。另原告對被告2人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也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㈡另原告本案中尚有對李樂麒、蘇明揚、張嘉元、曾敬恆、吳 恆碩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5人之部分仍繫屬法院中, 不因法院駁回邱新翔、藍毓翎之部分而受影響,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佳儀
法 官 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