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6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貴宏
陳詠晴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
併辦,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貴宏、陳詠晴2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該2人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 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妤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