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629號
TYDM,112,訴,629,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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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庭毅



賴銘均


丁鈞鋐


曾子銓



陳彥佑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79
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庭毅賴銘均丁鈞鋐曾子銓陳彥佑因傷害等案 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其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 ,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華媚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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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