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自字第15號
自 訴 人 王玉文
自訴代理人 李泓律師
被 告 林永盛
上列自訴人因自訴被告林永盛等誣告等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永盛被訴部分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自訴人於民國112年7月17日提出之刑事自訴狀 、於113年5月14日提出之補正狀、於113年9月2日提出之刑 事自訴狀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前開 規定,依同法第343條,於自訴程序準用之。經查,本案被 告林永盛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後,已於113年4月8日死亡,有 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紙在卷可憑。是 被告林永盛既已死亡,依前揭規定,就被告林永盛被訴部分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季珈羽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