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簡字第18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志得
選任辯護人 楊仲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軍偵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374號案件於民國112年6月16日所為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志得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被告劉志得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於民國112 年6 月1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之
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案。茲因發
現案件有不宜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
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葵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