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2年度,1894號
TYDM,112,審簡,1894,202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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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簡字第18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志得



選任辯護人 楊仲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軍偵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374號案件於民國112年6月16日所為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志得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被告劉志得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於民國112 年6 月1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之
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案。茲因發
現案件有不宜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
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葵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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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