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易字第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芮緽(原名:高蕙玲)
指定辯護人 邱飛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40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因詐欺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辯論終
結並定期宣判,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尚待釐清,事涉被
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
三、本件定於113年11月15日下午3時20分,傳喚被告並通知辯護
人、公訴人及告訴人到庭,在本院第4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特此裁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