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1年度,167號
TYDM,111,原訴,167,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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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1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祈夢





選任辯護人 王新發律師
具 保 人 王柯雅菱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35020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柯雅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案被告羅祈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命提出 新臺幣(下同)8萬元之保證金,由具保人王柯雅菱繳納保 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 款書在卷可查。
㈡嗣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於民國113年8月1日行準備程序,該 日庭期並合法通知具保人,請其督促或偕同被告到庭,惟被 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 本院刑事報到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13年8月5日 德警分刑字第1130035271號函暨拘票、報告書、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113年9月25日竹檢云力113助640字第1139039825號 函檢附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113年9月16日竹縣湖警 偵字第1130903039號函、拘票、報告書、照片黏貼紀錄表、 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查。
 ㈢綜上所述,被告顯已逃匿,依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 所繳納之保證金8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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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