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992號
SCDV,113,訴,992,2024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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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92號
原 告 謝文明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宋志鴻盧建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25 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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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