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56號
原 告 范軒誠
訴訟代理人 陳宇緹律師
黃韋儒律師
蔡亦威律師
被 告 林詩涵即范東仁之承受訴訟人
范育瑋即范東仁之承受訴訟人
范俊凱即范東仁之承受訴訟人
范筱詩即范東仁之承受訴訟人
林晞即林春進之承受訴訟人
林宏宗即林春進之承受訴訟人
林俊雄即林春進之承受訴訟人
林婉婷即林春進之承受訴訟人
林俞汝即林春進之承受訴訟人
林婉玲即林春進之承受訴訟人
林月琴即林春進之承受訴訟人
謝珮文即謝逸文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詩涵、范育瑋、范俊凱、范筱詩為被告范東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林晞、林宏宗、林俊雄、林婉婷、林俞汝、林婉玲、林月琴為被告林春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謝珮文為被告謝逸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 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范東仁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死亡、被告林春進於 112年12月25日死亡、被告謝逸文於112年12月25日死亡,有 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1-55頁)。茲林詩涵、范 育瑋、范俊凱、范筱詩為被告范東仁之繼承人;林月琴、林 晞、林宏宗、林俊雄、林婉婷、林俞汝、林婉玲為被告林春 進之繼承人、代位繼承人;謝珮文為被告謝逸文之繼承人, 其等迄今仍未聲明承受訴訟,原告亦未替其等聲明承受訴訟 ,為使本件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爰依上開法律規定,依職權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