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556號
SCDV,113,訴,556,202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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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56號
原 告 范軒誠
訴訟代理人 陳宇緹律師
黃韋儒律師
蔡亦威律師
被 告 林詩涵范東仁之承受訴訟人

范育瑋范東仁之承受訴訟人

范俊凱范東仁之承受訴訟人

范筱詩即范東仁之承受訴訟人

林晞即林春進之承受訴訟人

林宏宗林春進之承受訴訟人

林俊雄林春進之承受訴訟人

林婉婷林春進之承受訴訟人

林俞汝林春進之承受訴訟人

林婉玲林春進之承受訴訟人

林月琴林春進之承受訴訟人

謝珮文即謝逸文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詩涵范育瑋范俊凱、范筱詩為被告范東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林晞、林宏宗林俊雄林婉婷林俞汝林婉玲林月琴為被告林春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謝珮文為被告謝逸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 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范東仁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死亡、被告林春進於 112年12月25日死亡、被告謝逸文於112年12月25日死亡,有 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1-55頁)。茲林詩涵、范 育瑋、范俊凱、范筱詩為被告范東仁之繼承人;林月琴、林 晞、林宏宗林俊雄林婉婷林俞汝林婉玲為被告林春 進之繼承人、代位繼承人;謝珮文為被告謝逸文之繼承人, 其等迄今仍未聲明承受訴訟,原告亦未替其等聲明承受訴訟 ,為使本件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爰依上開法律規定,依職權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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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