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106號
SCDV,113,訴,1106,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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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06號
原 告 范富
被 告 王嬿婷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未繳納應先收取之暫定調解費用新臺幣2,000元, 經本院113年9月24日113年度補字第990號裁定命原告補繳, 原告收受送達後迄未補正,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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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