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139號
SCDV,113,補,1139,202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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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9號
聲 請 人 王彩鳳
相 對 人 李金龍
黎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應先經調解,而聲請人
未據繳納調解程序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萬
元,應徵調解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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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