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6號
原 告 謝麗坪
被 告 陳雪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