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121號
SCDV,113,補,1121,202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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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1號
原 告 簡建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震何震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拾陸萬貳仟玖佰貳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1 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6%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920元,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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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