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96號
原 告 陳玉芬
被 告 林廣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