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蘇玟如
相 對 人 林錦熺
關 係 人 蘇天才
蘇彬富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林錦熺(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蘇玟如(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蘇彬富(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共同監護人。指定蘇天才(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女,相對人因後天精神疾 病,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 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指定聲請人與 相對人之子即關係人蘇彬富為相對人之共同監護人,相對人 之配偶即關係人蘇天才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提出同 意書、親屬系統表、診斷證明書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及關係人蘇彬富為共同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蘇天才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1、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
2、診斷證明書。
3、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精神鑑定報告書。 4、同意書、訊問筆錄:相對人夫之即關係人蘇天才同意選定 聲請人及關係人蘇彬富為共同監護人,關係人蘇天才同意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相對人為思覺失調症與疑似智能不足,致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 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及關係人蘇彬 富為其共同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 定關係人蘇天才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