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679號
聲 請 人 德大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6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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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6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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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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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大機械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94年3月15日 │11,105元 │ZS七六三0二七│ │
│ │司 甲○○ │雅分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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