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處分失蹤人財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財管字,113年度,6號
SCDV,113,司財管,6,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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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財管字第6號
聲 請 人 李家豪律師即失蹤趙源之財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失蹤趙源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就失蹤趙源繼承被繼承人王戴對所遺新竹市○○段○○○地號土地,依本院一一〇年度訴字第七一〇號民事判決主文第四項所示分割方法分割,其中變價分割土地所得價金按失蹤趙源應有部分比例所得價金予以保存。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失蹤趙源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按財產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存財產,並得為有 利於失蹤人之利用或改良行為。但其利用或改良有變更財產 性質之虞者,非經法院許可,不得為之,家事事件法第15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12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民 事裁定選任為失蹤趙源(男、民國前00年0月0日生,失蹤最後住所地:新竹州新竹市樹林頭172番地)之財產管理 人,因失蹤人係第三人王戴對之繼承人之一,繼承王戴對所 有坐落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 0分之2並與其餘繼承人公同共有上開應有部分,因土地共有 人訴請分割系爭土地,業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10號民事判 決確定(下稱確定判決),失蹤人與他繼承人公同共有之應 有部分應予變價分割,日後聲請人將失蹤人所得之應有部分 比例分配價金予以保存,因聲請人將以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 ,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變價分割系爭土地,業已屬於變更 失蹤人財產之性質,依家事事件法第151條規定聲請本院許 可,以便日後聲請變價分割有所依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司財管字 第1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10號民 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而失蹤人 所有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業經判決確定應以變價分割為方 法,且賣得價金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因變價分割系爭土地 屬變更財產性質,自應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再者,依確定 判決內容為分割,自無損失蹤人之利益,核與首揭規定尚 無不合,爰予准許。又聲請人乃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仍應 本於維護及保障失蹤人之利益,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 職務,併予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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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