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50963號
SCDV,113,司執,50963,202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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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096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聖文
債 務 人 沈翠娥
陳英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
法第28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因不知債務人財產內
容,故聲請本院調查其勞保投保、郵局開戶及保險資料,是
本件核屬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而應由債務人住、居所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債務人均設籍於苗栗縣,應推定該戶籍
址為其住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
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即有違誤,應
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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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