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50073號
SCDV,113,司執,50073,2024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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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0073號
債 權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金成
代 理 人 沈士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星月沈佳萱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臺中市,有債
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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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