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48675號
SCDV,113,司執,48675,202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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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867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曾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順同有限公司公司之薪資債權
強制執行,並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與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開戶資料。然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3月22日自
第三人順同有限公司公司退保,現無勞保資料,而債務人住
所係在苗栗縣,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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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