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44493號
SCDV,113,司執,44493,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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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4493號
債 權 人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
代 理 人 孫幼倩翁鵬倫

債 務 人 王謝金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王謝金泉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
有限公司之股票、股利、股息等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桃園市楊梅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
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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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