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3年度,96號
SCDV,113,勞補,96,202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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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蕭玉雯
相 對 人 溫琦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
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未具體表明請求相對人給付薪資及賠償精
神損失之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補繳調
解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補
繳調解聲請費,及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勞
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連同證物資料二份俾以送達勞動調解委員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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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