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專調字,113年度,72號
SCDV,113,勞專調,72,202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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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蔡人傑
相 對 人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116 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訴訟標 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 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具體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算相關訴訟費用,茲限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附表
一、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有效,命被告支付自2020 年8月1日起至原告恢復職務日止之工資及相關補償(包括勞 保及健保費用)之總金額為何?計算式為何?法律上請求權 基礎為何?主張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何?
二、兩造間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應包含約定給付工 資之方式、金額等內容)。
三、兩造間勞動契約存續期間之薪資單、薪資明細、薪資存摺帳 戶交易資料影本。
四、兩造間終止勞動契約(離職日期)之相關證明(如:簡訊、 公文、電子郵件、通訊軟體談話內容截圖、存證信函及回執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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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