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11年度,13號
SCDV,111,原訴,13,20241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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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藍林嘉煌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周廷麟
賴榮妹

盧賢妹

賴永光

賴永正
居新北市○○區○○里000鄰○○路000 號0樓
賴慧明

賴忠勇

賴美

賴彥

賴光勇

鄭文德


鄭明德
鄭彥
鄭娘女

鄭鳳梅

鄭珠江

鄭子頤

許秀

廖俊明

廖伯凱

廖叔尉
廖仲葳
周星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9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113年9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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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