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412號
SCDM,113,訴,412,2024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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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名賢




張子謙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5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甲○○與告訴人即代號BG000-B112 076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丙○)為高職同學 關係。丙○於民國112年10月前某日,邀約被告2人、李熙偉 、邱建霖等高職同學組網路臉書「馴龍高手3瑪利亞之戰」 群組,丙○在112年10月前某日,私下傳其與不知名女子性交 影片(下稱性愛影片)給被告乙○○後,丙○因細故與被告2人 在「馴龍高手3瑪利亞之戰」群組內發生爭執,被告乙○○竟 分別基於散布他人性影像及誹謗之犯意,未經丙○同意,於1 12年10月25日19時10分許,在桃園地區某處連結網際網路,將 丙○性愛影片傳送到「馴龍高手3瑪利亞之戰」群組內供群組 內成員觀看。另被告乙○○於112年10月25日後某日,在桃園 地區某處連結網際網路,於「馴龍高手3瑪利亞之戰」群組內 對丙○辱罵:「跟你爸一樣當走狗」、「你爸怎麼生出你這 賤種」、「低能兒」等語,足以貶損丙○之名譽。另被告甲○ ○基於誹謗之犯意,於112年10月25日某時許,在桃園地區某 處連結網際網路,在「馴龍高手3瑪利亞之戰」群組內,對丙○ 辱罵「我等要去楊梅運動垃圾」「@丙○」等語,足以貶損 丙○之名譽,因認被告乙○○分別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未經 他人同意無故散布性影像及刑法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被告甲○○涉犯刑法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涉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2人經檢察官起訴之上開罪名,依刑法第314條、第 319-6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辯論終結 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院 卷第59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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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