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865號
SCDM,113,聲,865,2024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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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6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鍾春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627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具保狀所載。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 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 要,於民國113年7月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因本案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於113年9月25日入法務部○○○○○○○執 行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 ,是被告現既非由本院羈押中,則向本院所為停止羈押之 聲請,已失其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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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