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呂培華
被 告 謝謙翔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
3年度執聲沒字第85號、113年度執字第3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呂培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呂培華因受刑人謝謙翔犯竊盜案件,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 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 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本院收受訴 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 附卷可稽。嗣本案判決確定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依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而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 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受刑人之戶役政資訊網 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在監在押記錄表、送達證書、拘票 及拘提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憑;復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 到案未果,有具保人之送達證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 人基本資料及在監在押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 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 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