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交簡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嘉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3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嘉弘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嘉弘於民國112年8月9日9時5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竹市經國路1段與自由 路口,因在多車道右轉時直接駛入外車道,適有新竹市警察 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警員余淮澤在該處執行巡邏勤務,見 狀遂於經國路1段與鐵道路口攔截黃嘉弘所駕駛之上開車輛 ,示意其靠邊受檢,詎黃嘉弘明知任意駕車闖越紅燈、變換 車道或迴車,足致生公眾往來之危險,且可預見上開駕車方 式,極可能因此撞擊路上車輛,而當時道路上並有其他車輛 行駛,為逃避攔查,竟基於妨害公眾往來危險之故意,無視 交通號誌標線之指示,即闖越紅燈直行,險些碰撞其他車輛 ,行經經國路與經國路1段315巷口,乃碰撞劉邦晧所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並再度闖越紅燈逃逸,嗣警開 啟鳴笛向前尾隨,黃嘉弘遂無視紅燈號誌駕車在經國路1段 與公道五路3段口逕行迴轉,乃在該處碰撞正在停等紅燈、 由許藝騰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及由曾江域 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並在該巷口迴轉時碰 撞到對向直行、由林彥翔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 貨車(毀損均未據告訴),而以前揭駕駛行為,致生公眾往 來之危險,最後逃逸現場。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㈠被告黃嘉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之車主劉邦晧、車牌號碼000-0 000號車輛之駕駛許藝騰、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駕駛 曾江域、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駕駛林彥翔於警詢中之 證述。
㈢警員余淮澤出具之偵查報告1份。
㈣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2紙、新竹市警察局竹市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紙。
㈤車牌號碼000-0000號、BPS-6776號、BGX-2677號、BBY-2066 號、BAK-2275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 ㈥警方密錄器錄影擷圖照片7張、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8張 、現場暨車損照片7張。
㈦從而,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業已 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及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109年間因傷害案件, 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 年確定,現仍在緩刑期間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份(見本院卷第13頁)附卷憑參,詎其竟不知戒慎 其行,因駕車違反交通規則見警方上前攔截,竟接連闖越紅 燈直行、復任意迴車,並因此撞及該道路上多輛正在行駛之 車輛,以此等方式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影響用路人之駕駛安 全甚鉅,其所為自無任何可取之處,惟念及被告犯後均坦承 犯行,又與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BBY-2066號車之保險公 司、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車主達成和解,此有112年1 1月3日書立之和解書影本2紙、112年8月11日車禍和解書1紙 (見偵卷第53頁至第55頁)附卷可參,竭力彌補其行為所生 之損害,足見其應有悔意,犯後態度良好,並兼衡被告警詢 中自述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暨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見偵卷 第4頁,本院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候少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第1項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
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