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3年度,664號
SCDM,113,交易,664,202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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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6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晨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7586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張晨鋒於民國112年10
月21日17時4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沿新竹縣竹北光明十四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光明
十四街與中華路口,本應注意行經閃光紅燈交岔路口,支線
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且應注意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
先行,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左轉
,適告訴人陳顥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沿中華路由北往南方向直行駛至,亦疏未依規定減速慢行,
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右側肩膀挫傷、右手、右
肘、右前臂、右膝挫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顥
文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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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