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林群淑
代 理 人 邱天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淑卿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5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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