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544號
PCDV,113,除,544,202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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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温嬌嬪即蘇崑泉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蘇品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
  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7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限業已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1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3年6月
14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為3個月,業於113年9月14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峻權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124 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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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