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530號
PCDV,113,除,530,2024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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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陳蓉樺 住○○市○○區○○街0段000巷00弄0 號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2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張光榮 第一銀行蘆洲分行 113年5月31日 30,700元 NA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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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