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10號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律師 王菱律師 共 同複代理 人 陳銘鴻律師被 告 欣鈞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紅霞 被 告 彭增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0月3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12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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