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844號
PCDV,113,訴,844,2024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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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哲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藍妍熙即藍莉萍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
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4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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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